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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会协〔2022〕1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各执业会员:
为更好地推进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转所流程和手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21〕31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转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中的第(四)款调整为“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最近连续5年或者最近连续3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第(七)款调整为“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或者最近连续3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工资发放记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记录,仅适用于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对其他转为协会代管的情形按一般转所规定执行。
此《补充规定》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21〕31号)一并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