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3〕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三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考核、认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证明,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事务所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作鉴定;
(五)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劳动合同;
(六)事务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七)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八)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非退休申请人,应提供人事托管证明和劳动合同。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劳动合同、近两年来领取报酬的凭据复印件和参入业务清单;
(九)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上述相关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复印,材料中的公章要清晰。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身体状况不适合审计工作的。
第五条 注册审批办理程序
(一)单月的1日至7日(节假日顺延)为办理注册申请时间;
(二)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注册部提交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申报。材料审核人员对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材料复核人员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专用印章和注册日期的《注册会计师受理情况书面凭证》;
(四)对受理注册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对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公示;
(八)从作出准予注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四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十一条 省注协应告知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